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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2017年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017年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建筑防水材料质量提升5年来,建筑防水产品质量明显提升,行业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为巩固质量提升成果,继续深入推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根据《2017年建筑防水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中“(三)对建筑防水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制定了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抽查范围。 在山东、辽宁、四川、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等9个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重要产区选取不少于60家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检查。 (二)抽查依据。 (X)XK08-005《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总局2011年第11号 公告);相关抽查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标准。 (三)抽查方式和检查人员。 抽查分为两部分:一是证后监管现场检查;二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每组由质检总局或总局委派的专家1人、省许可办专家1人、防水协会1人、检验机构2人,共5人组成。 (四)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建筑防水卷材审查部、及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任组长单位。 检查时间:2017年7月-2017年9月。 (五)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采用跨区域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河北、辽宁、四川地区样品的采集、检测及数据汇总;并复查河北、辽宁、广东地区的2016年存在否决项和抽查产品存在不合格的企业; 2.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承担江苏、浙江、安徽地区样品的采集、检测及数据汇总;并复查江苏、浙江、安徽地区的2016年存在否决项和抽查产品存在不合格的企业; 3.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辽宁)承担山东、湖北、河南地区样品的采集、检测及数据汇总;并复查山东、湖北地区的2016年存在否决项和抽查产品存在不合格的企业。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为组长单位,负责三组的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建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审核综合分析报告,并对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产品抽样小组至少由2名检验机构抽查人员组成。 二、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及在投料、生产、入库、销售四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是针对前两年抽查中出现不符合频次较高的必备生产设备配备、实验室检验测量设备配置、低标/非标产品生产、原材料和产品检测、技术文件管理及人员资格等方面,2016年抽查过程中存在否决项企业的整改情况。 一是基本情况检查。主要包括:检查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证书相关内容的一致性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营业范围,许可范围等);检查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与已取得的许可证范围的一致性情况(有无增减单元、增减产品规格、生产线是否增加或升级、生产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等情况)。 二是许可证不符合项检查。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具有必备的满足生产、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维护完好;企业是否具有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且正常使用;企业是否具有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和精度能满足标准要求,是否进行定期核查;企业是否有与实际生产相吻合的、合理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控制点等设置是否充分适宜;企业是否按规定对重要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做出规定并编制检验规程,其内容完整正确;是否对每一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等操作情况进行监控并如实保持记录;企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理情况是否满足要求;企业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是否有缺失;企业出厂检验是否按规定执行;企业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等问题。 三是投料、生产、入库、销售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首先现场查看企业仓库,选取相关产品,优先选取非标、无标、低标、协议产品,查看其相应的生产、入库记录、原材料领用、配料记录、查阅其供货或销售合同;若有不一致或无相关资料证明等情况,逐条记录;其次巡查生产现场,并查阅近一年的生产记录,看其是否按规定组织生产,有无生产非标、低标产品现象,有无超范围生产现象;将生产、配料记录对应其生产工艺或配方规定,判断一致性情况;查阅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检验记录,并现场查看检验人员检验产品的情况,从而判断是否按相关标准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进行;查看检测内容是否完整;查阅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记录是否符合规定;查阅销售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有超范围产品、低标、非标、无标产品入库和销售。 四是企标及技术文件情况。主要包括:查看企业制定的各类相关质量的技术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政策规定;企标有无备案;工艺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是否完整、现行有效,各岗位的同一文件是否内容一致,且与实际执行一致。 五是2016年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一般不符合整改情况及效果核实;否决项整改情况及效果核实。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记录、结合现场查看、与各层次相关人员交流等多种方式,对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案 (一)产品种类及执行标准。 产品种类及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产品种类及执行标准
(二)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上年度总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三)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或已进行销售余留的产品。所抽取的产品应在产品贮存期内,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产品均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防水卷材。 抽查样品既可以是企业按标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发现的无标、非标、低标、超范围生产产品(只要是已动销的产品)。 对无合格证及任何标识的成堆产品(100㎡及以上),查询该批产品的生产任务单(或生产计划)、生产投料记录、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核对数量、规格型号,如已有销售的,则按记录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进行抽样;如无销售,则不抽取该样。 对有标识,但标识不完整的成堆样品(100㎡及以上),如果规格型号标识清楚,按标识的产品规格型号抽样,如果没有规格型号标识,则查询该批产品的生产任务单(或生产计划)、生产投料记录、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核对数量、规格型号,如已有销售的,则按记录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进行抽样;如无销售,则不抽取该样。 如果产品属于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标识清楚,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则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规格最低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如果产品执行推荐性标准,则按标识上的执行标准、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但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产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在批中随机抽取一卷作为物理力学性能试样卷。按表3方法在抽取的该卷样品上顺纵向切取一定长度的试样,同时在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复验样品。样品应包装完好,由企业及时寄/送达相应检测机构。 表3 样品基数、裁样方法和数量
(四)样品处置。 卷材样品在裁好时应及时对该样品进行标识: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纵横向及检测试样(或单项复验样)。样品宜采用硬质芯卷取包装。检测样和单项复验样包装在一起,用封样单封存样品,由抽样人在封样单和样品包装上骑缝签名,标明“检测样、单项复验样”,备用样和备用样复验样包装在一起,也进行标注。还可采取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样品注意做好防护,邮寄至检验机构或检验机构自行带回。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时要进行核对并检查封样单完好情况。 (五)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如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无合格证的或执行企标的抽样产品还应带回相关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企标等证明材料。 抽样单中产品的技术资料信息应根据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填写。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及企业公章。 (六)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
注:需对沥青类有胎产品进行胎基判别。 (七)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检验机构对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除破坏性试件外均需进行保留,至企业收到报告六个月后才能进行处理。 二是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预铺防水卷材(PY类)、湿铺防水卷材(沥青基聚酯胎防水卷材)、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酯胎基)必须正确判别使用的胎基,若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是在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材料、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拉力和延伸率检测时,优先采用引伸计法,标距间距(180±2)mm。仲裁检验时亦采用引伸计法。 四是湿铺防水卷材(P类产品)、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FS2)拉伸性能优先采用120mm夹持距离。若试件拉伸至设备极限(如>600%)而不能断裂时,可采用50mm夹持距离重新试验。 五是抽查中对发现上述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在抽样单上应予以记录,且仍可抽取样品。 (八)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九)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是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复验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组织实施 (一)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制定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负责监督检查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质检总局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二)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建筑防水卷材审查部、及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任组长单位。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紧密配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制定的方案和具体安排要与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一致,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挥好技术和行业支撑作用;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好本行政区域质监部门,履行好组长职责,做好有关证后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有关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提高认识,配合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组的意见积极整改提高。 (三)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由当地质量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名义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联系人:尚华胜,电话:010-88415076,传真:88415062,电子邮箱:shanghuasheng@cnwb.net;质检总局联系人:秦树桐,电话010-82262225,传真:82260329,电子邮箱:qinst@aqsiq.gov.cn。 |





